搜看看你要的工作

勞工可以拒絕調動嗎?職務調動要符合「調動5原則」2024-05-08



許多公司都曾遇過需要調動員工的狀況,像是拓展分店需要派熟悉業務的員工去支援,或是部門縮減需要調動原本的員工去其他職位,這時員工一定要配合調動嗎?可以拒絕調動嗎?要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呢?
 
《勞基法》規定的「調動5原則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0條之1規定,雇主調動勞工工作,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,並應符合下列原則:
  1.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,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  2.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,未作不利之變更。
  3.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。
  4.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,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。
  5.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。
因此,雇主如果需要調動勞工工作,首先不能違反勞動契約,其次必須符合勞基法規定的五個原則,才屬於合法調動。只有在合法的情況下,公司才能要求勞工調動,而勞工通常有義務要接受。因此,無論情況如何,雇主在職務調動上都應遵守《勞基法》規定的這五項調動原則。

 


勞工可以拒絕公司調動嗎?
勞工能不能拒絕調動需分成2種狀況檢視,一是「雇主合法的調動」,二是「雇主違法的調動」:

如果雇主是合法調動
只要公司符合合法調動,勞工即有義務配合,如果勞工拒絕調職,沒有至新職位報到,則會被認定為「無正當理由曠職」。

以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2條第1項「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,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」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,則公司有權合法解雇員工。
 
如果雇主違法調動
如果雇主違法調動,勞工不僅可以拒絕,甚至可以要求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,此時可能有以下三種情形:

(1) 勞工拒絕調動,繼續在原職位工作
因雇主的調動命令違法,此時勞工拒絕調動,繼續於原單位職務工作,未至新職位報到,並非「無正當理由曠職」,不得因此解雇勞工。 

(2) 勞工拒絕調動並逕自缺勤
勞工拒絕調動後,未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,並於原職位缺勤,也未至新職位報到,不提供任何勞務,則公司有權以「無正當理由曠職」解雇勞工。因雇主雖違法調動,但依原有的勞動契約,勞工仍在職就有繼續工作的義務。

(3) 勞工拒絕調動,選擇留在原職位,但雇主拒絕讓勞工在原職位繼續工作
這種情況是勞工拒絕調動,選擇繼續留在原職位,但雇主拒絕勞工於原職位繼續工作,不願意讓勞工提供任何勞務,此時勞工無法到職可歸責於雇主,不構成「無正當理由曠職」,雇主不能因此解僱勞工。

 
職位調動影響勞工和雇主甚大,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,公司應謹慎擬定勞動契約,嚴格遵守勞動法規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規定的「調動工作5原則」,減少調動職務、工作地點對勞工之影響,給予勞工適當協助與補貼,以免勞工在職務調動中感受到權益受損。